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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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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1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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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沈阳市某化妆品厂于1997年8月30日,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6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法国产的化妆品生产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为96‰。由于沈阳市某化妆品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1998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后信用社多次与沈阳市某化妆品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沈阳市某化妆品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于是信用社于1998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问题】1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为什么?2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为什么?3假设河东区法院于1998年4月30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则信用社起诉有无管辖和期限限制?4如果河西区信用社于1998年5月8日、5月9日分别向河东区人民法院和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两个法院分别于当日受理,请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5假设该案经过河东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河东区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6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答案】1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信用社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位于河东区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一座,因此申请人应当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不能查封位于河东区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因为《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说明财产保全措施不是随意采取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主要是600万元贷款及利息,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限于此贷款和利息的价值。而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价值足有1亿元,远远超出请求的范围,为了避免将来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院不宜对此写字楼采取查封措施,而应该查封或扣押与申请人的请求范围相当的沈阳市某化妆品厂或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财产。3信用社起诉受管辖法院和起诉期限的限制。只可以向和平区或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必须在5月15日之前起诉,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4应当由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其为先立案法院。5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判决有错误时,不应指令河东区人民法院再审,而应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生效判决是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后所作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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