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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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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5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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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础程序。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制度,集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程序所共同适用的原则性规则,实际上起着程序通则的作用。本章应重点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起诉的条件和方式1.起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2.起诉的方式。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起诉,二是口头起诉。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二、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起诉并不能当然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才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8.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10.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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