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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法院调解和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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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7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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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和解,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包括审判程序中的和解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一般看作原告撤诉。 2.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凡为调解结案目的而对当事人进行的一切调停工作,都属于法院调解。 3.仲裁制度 仲裁又称公断,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发生争议时,根据有关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事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第三者居中裁决解决争议的仲裁制度,仲裁的对象限于一定范围的争议;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仲裁协议具有自愿性和排他性;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适用仲裁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不能提交仲裁。 我国仲裁机构的一般仲裁机构,统称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层层设立。一般仲裁机构由相关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基本仲裁程序阶段包括: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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