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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考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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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3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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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5年,商法、经济法除上述基本情况外,在命题方面有以下两个明显特点:第一、经济法出现了往年少有的不同法律结合在一起出题和同法律不同内容结合在一起出题的情况。例如第9题、第67题、第68题,还有第四卷第七题都明显体现这一特点。 第9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虽然本题是从宪法角度出的题,但完全也可以认为是土地法的题,因为两者在这一点的规定是一样的。 再如第68题: 下列关于拍卖和招标的区别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在应用于货物买卖的场合,拍卖用于出售货物,招标用于采购货物 B.在合同法上,拍卖行为属于要约,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C.拍卖人和招标人的性质都是交易中介人 D.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在落槌之前能够随时了解其他竞买人的报价;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在开标之前不得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这是将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相同问题结合在同一题中,是一种少见的命题方式。这说明,hr的命题正在走出直来直去地考法律条文的旧有模式,开始注重对考生法理原则、法律精神的掌握和理解进行考察,改变考生一直认为的只要会背法律条文就可通过hr的思想误区。这就要求考生参加hr不仅应熟悉法律条文,更应该有一定的、系统的法理基础,这是司法工基本的素质要求,hr开始注意这方面的导向作用。 另外,经济法在出题时也出现了不应有的失误,即第69题有关消费者组织的考题是超出纲范围的内容,因为历年司法纲都没有将消费者组织列入过考试内容,2005年亦如此。希望这种错误以后不再发生,以免考生无所遵循。第二、商法命题同往年相比没有太多明显的变化,基本沿袭了往年一贯的命题风格。但变化还是有的。首先,传统的非重点内容在题中的比例有明显的增大。如公司登记的种类、三资企业法中的中外合作企业法、公司解散等一直不被大家作为重点复习的内容在2005年的命题中都有体现。其次,对法律的修改体现了很高的敏感度。如第65题: 甲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拟以增发股票的方式从市场融资。公司董事会在讨论股票发行价格时出现了不同意见,下列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A.现股市行情低迷,应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便于快速募集资金 B.现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8元,可在高于票面金额低于8元之间定价,投资者易于接受 C.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成本太高,应平价发行为宜 D.以高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故应争取溢价发行在本题中对2004年公司法的修改作出了及时的反应。公司法第131条在这次修改中删除了溢价发行股票的批准程序,C项即考了这一点。所以这是一个明显的信号,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作了全面的修改,一些新制度因此而产生,所以在新的一年hr复习中必须注意这一点。证券法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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