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以入赘为由而拒不履行赡养自己父母义务的被告陈江龙,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决每月向父母支付60元的赡养费,并承担父母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原告陈云山、张志珍夫妇系泾县泾川镇秦坑村农民,现年分别75、65岁,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只能依靠子女负担。夫妇二人生育三子一女。长子陈江龙于1994年与吴某结婚,婚后第二年即分家单过。2003年7月,陈江龙入赘到吴家。入赘后,陈江龙以农村习俗“入赘儿子不分得家庭财产,也无须赡养父母”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陈云山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江龙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女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按农村习俗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理由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