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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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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28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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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债权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法律形式,债是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法律形式在理论上的高度抽象。二、债的三要素债的主体,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称为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的客体,是指债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无体财产、人身利益。债的内容,就是债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称之为债权和债务。债的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实际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理论在债中的具体体现。三、债权的特点债权的特点及与物权的区别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5、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6、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四、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根据债发生的原因划分。意定之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内容等都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思来决定的债。最典型的意定之债是合同,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发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内容都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如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2、主债、从债主债,是指可以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其自身存在前提的债。从债的效力受主债的影响,其随着主债的成立而成立,随着主债的转移而转移,随着主债的消灭而消灭。担保之债是借贷之债的从债。3、财物之债、劳务之债以财产的给付为内容的债叫做财物之债。买卖的标的可以是种类物、特定物,也可以是无形财产,所以又称为给付之债。劳务之债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又叫做行为之债。4、单一之债、多数之债根据主体人数进行的划分。债权人、债务人都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债,叫做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债,称为多数之债。单一之债没有内部法律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多数之债中,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外,还有一方当事人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5、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都只能存在于多数之债中,其划分的标准是多数之债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按份之债,是指一方主体的几个当事人之间,各自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多数人之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之间是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一方主体的几个当事人之间,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的债务或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义务的债。对于连带之债,对任何一个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法律效力。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可以是法定的原因,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人的法定连带之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人的法定连带之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共同侵权人的连带之债也是法律规定的。由于连带责任较重,所以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有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才能够设定连带之债。6、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叫做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叫做种类物之债。区别:一,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则成为特定之债,两者的标的物的可替代性不同。二,当由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致使履行不能时,在特定物之债中债务人则免除给付义务。在双务合同中,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只要造成了一方当事人不能给付,对方则免于给付;标的物因可规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则债的给付请求权就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特定物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了风险的负担问题。种类物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时转移。财产所有权在交付的时候转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简单之债、选择之债当事人只能按照预先确定的一种标的来履行的债,叫做简单之债。普通的合同中的债只有一种,所以叫做简单之债,其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又叫做不可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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