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人身权概述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其他民事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可转让性、不可放弃性、法定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 以人身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为标准,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重点问题1.人身权的法律特征2.人身权的分类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 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能因为某种法定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例如,某人可能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但其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仍依法受到保护。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例如,自然人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是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法人没有名称权,其经营活动就难以正常、有序地开。(二)人身权的特征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1.非财产性根据民事权利是否直接包含财产内容,可以将其分为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人身权以 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人格利益和身份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它所体现的是人们的道德情感、社会评价等。正是在此种意义上说,人身权属于非财产性 权利。但是,人身权与财产权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具体表现为:其一,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 取得的前提。例如,亲权是遗产继承权取得的前提。其二,人身权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如,附着良好信誉的法人名称可以有偿转让,并获得财产利益。其三,人身权受到损害时的财产性补偿。如自然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3.不可转让性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可以将其分为可以转让的民事权利和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赠与和继承。例如,名誉权不得转让也不可能转让。但是,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也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例如,法人名称权的转让和继受、人体器官的赠与等。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即某些人身权通常由民事主体自己使用或者 排斥他人使用,而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实现权能分离,或者如同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例如 ,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决定其不可剥夺性,即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仅能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而不能剥夺其人身权利。例如,自然人甲侵害乙的健康权,不能剥夺甲的健康权或者其他人身权。3.不可放弃性个人作为存在于社会的个体,个人利益必然隐含和体现了社会利益。依据庞德的观点,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社会标准 进行生活"(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 ,50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而个人自我主张利益如身体、精神利益乃"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对此基础的动摇即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由此决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28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我国《合同法》第53条也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 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从而就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4.法定性根据民事权利的产生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人身权利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尽管某些民事权利的取得,需要民事主体一定的行为,但该行为所能产生的权利则是法律预先设定的,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单方行为创设人身权。例如,家长给新生儿取名,法人设立机构给拟设法人命名,只能产生法律规定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5.绝对性和支配性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一切人,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根据民事 权利的功能,可以将其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 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 ,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则难以健康发展。第二,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 。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第三,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 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第四,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