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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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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1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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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本讲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定金。本讲为考试的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定金。一、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到期的金钱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或让与其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亦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的代位权为考试之重点,应掌握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行使方式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等问题。实例演练1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现孙某欲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孙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C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D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田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行使问题。依合同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选项为BD。2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钱,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请回答下列问题: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A债权保全撤销权B债权保全代位权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答案】B【解析】依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甲基于第一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A乙为被告,丙可以为第三人B乙为被告,丙应为第三人C丙为被告,乙可以为第三人D丙为被告,乙应为第三人【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即,债务人仅在诉讼必要时为第三人,并非必然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甲在上述诉讼中胜诉的,则诉讼费用应如何承担?A由甲自担B由乙承担C由丙承担D由甲乙丙共担【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条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无偿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该债务人。上述行为只有损害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予以撤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权到期为要件,但在有偿转让或取得财产的情况下或为自己债务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以债务人和受益人存在恶意为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诉讼方式进行,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为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为,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失去法律约束力,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受益人或第三人有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义务,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实例演练1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B通知丙公司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由甲公司负担D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由乙公司自担【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保全撤销权问题。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自行通知相对人撤销放弃债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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