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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第四节  自然人的户籍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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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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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自然人的户籍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户籍制度是国家通过户口登记和管理,确认自然人身份,保护自然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户籍是证明自然人民事身份的重要文件,它对于确定自然人何时开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明确自然人的家庭状况和财产继承关系,确定自然人的姓名权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便于自然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我国自1984年起开始实行居 民身份证制度。1985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 身份证条例》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应当依照条例 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 址等,居民身份证是证明自然人个人身份的法律凭证。二、住所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是自然人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 住所。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对于决定国籍、案件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点、债务履行地、国际私法上准据法的适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地等,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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