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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阶梯之九: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3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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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下合法取得:继受取得:买卖
    赠与
    继承
    受遗赠
    互易
    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孳息
    添混合、附合、加工
    没收、征收、税收、征用、国有化
    无主财产
    拾得遗失物
    先占
    善意取得 1.《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规定添附下新财产所有权归属: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2.《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民法通则意见》第93条: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3.《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4.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2)受让人取得财产限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
    (3)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换方式而有偿取得财产;
    (4)不法处分人占有财产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值得注意的是:不法处分人处分盗窃物、拾得物、漂流物、遗失的失散动物等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表现为(1)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并不得向受让人追回财产;
    (2)不法处分人的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原权利人,并赔偿原权利人的损失。5.真题2002年卷三第37题: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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