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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公司法复习指导: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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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5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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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1、会议的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通知方式和出席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告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3、议事规则:①股东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②资本多数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③表决规则: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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