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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8)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9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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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析:新增法条,应以关注。未依法登记为公司,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公司,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同时应联系刑法相应条文。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析:记住第一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情形。 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析: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否则将妨害我国对外国公司的管理秩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析:公司必须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否则公司不能作为合法实体存在,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相关责任人还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析: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中的财产责任相冲突时,赔偿顺序为:先民事、后行政。
    
    第二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析:注意结合刑法条文中涉及公司犯罪的相应罪名。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析:注意各项定义的内容。
    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析:新增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之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析:原法同日停止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告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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