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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公司法》法条精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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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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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析:准用性法律规则。
    
    题38: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的规定?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告示,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告示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答案为AB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所以A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选。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告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告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规定取消了旧法“至少告示三次”的规定。所以B项当选。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项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申请破产,不应继续清算,C错误,不选。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D项中清算组没有按照清偿顺序清算,不合法,不选。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析:外国公司定义,注意《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与《外资企业法》中的外国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司法》中的外国公司不是中国法人(企业),而是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是外国法人,具有外国国籍。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析:外国公司提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必须得到东道国政府的许可或批准。注意识记我国公司法对此的相关规定的几个步骤:1、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2、同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3、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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