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合同法重点法条提示(3)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5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十三、租赁合同
    1、合同的性质
    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225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租赁合同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必须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和有形物。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转移使用权(使用租赁)或用益权(用益租赁)。
    2、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提示】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6个月的应采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书面合同的;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而出租人无异议的(默示更新合同)。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但负有通知义务。
    3、出租人的义务
    第216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228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66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提示】出租人的义务:租赁物交付及保持义务;维修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4、承租人的义务和转租权
    第217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218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235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224条第1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承租人义务:按约定和性质使用;妥善保管;不任意改善、增设;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改善、增设租赁物中,注意添附、侵权和不当得利制度的应用。承租人转租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无效,转租受两个合同的相对性限制。
    5、租赁物所有权变动
    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担保法第48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65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提示】先有租赁后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则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
    7、优先购买权
    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人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相关新闻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2)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5)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4)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1)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1)
哪些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保护(3)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