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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先予执行?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0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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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民诉与仲裁
    [问题]139。下列有关先予执行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单选)
    A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即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B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C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D复议间期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解答]《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A项)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A项)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B项),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C项)。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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