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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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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0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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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讲解】第26条反映了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可以参考民事诉讼主管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讲解】第28条和第46条是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掌握两条款规定的程序问题。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当事人都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再提交给相关的法院。国内的保全申请提交给基层人民法院,涉外的保全申请提交给中级法院。注意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都由中级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讲解】第31条规定了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如果限期内没有选定也没有共同委托主任指定,则适用第32条的规定由主任指定。注意关于组成仲裁庭的过程应先适用第31条后适用第32条。注意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指定所有的三名仲裁员,只能先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再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讲解】将第34条对仲裁回避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45条对照掌握以区分回避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讲解】将第36条关于仲裁的回避权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47条对照以掌握全面回避决定权。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讲解】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重新选定或者指定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有两种方式解决:(1)当事人请求由仲裁庭决定,(2)仲裁庭自行决定。
    注意当事人只能提出请求,至于是不是重新进行,要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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