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超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解析:本题测试对共有财产的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92条对共有财产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份额享有所有权。一般对共有物的管理应有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一是保存行为;二是改良行为。本题考查的是后者。改良行为是指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加工、整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价值或效应。其不必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以进行。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