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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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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1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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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
    大宇公司欠黄丰公司货款5万元,到期一直未还,而天青公司欠大宇公司8万元工程款也到期未还,大宇公司同时欠百日公司货款5万元,但还未到期。现大宇公司一直不向天青公司主张权利。以下关于大宇公司的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大宇公司的债权人黄丰公司、百日公司都可以向天青公司主张代位权
    B.黄丰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代位权
    C.黄丰公司可以直接向天青公司代位行使5万元债权
    D.黄丰公司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大宇公司对天青公司的债权8万元,扣除自己的5万元后交大宇公司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代位权的行使规则是:代位权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A错;代位权人以自己名义主张B对;必须向法院请求而不能自行向次债务人主张,C错;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D错;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司法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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