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王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98年死亡,有一子乙尚幼,由甲妻戊抚养。2001年王某因患有重病,于去世前立下遗嘱,其所有的100平米房屋及存款2万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王某死后,丙、丁分割了王某的房屋和存款。甲的妻子戊提出王某生前所立遗嘱是无效的,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王某所作遗嘱的效力如何?()
A.有效,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戊有权分割遗产。
D.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乙的代位继承权不能实现,但《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D正确,A错误;戊不是遗嘱继承人,无继承权,BC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