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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速记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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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9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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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识记目标]《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记忆方法]连接字:重大误解失公平,欺胁乘危受害方 [应用实例](2003年试卷三第6题,单选)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解析]答案为A。根据法条的规定很容易得出答案。B项是无效条款,C项是无效合同,D项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hr在线考试系统,海量题库!2009年hr远程辅导,热招中! hr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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