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专有部分单独所有权。在性质上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业主就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业主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业主按其所有部分的价值分担。(3)业主的管理权。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相关事项;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考生应予注意的是:1.对于专有部分,业主的使用不是无限制的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如改变,须符合两点:(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许可;(2)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对于共有部分,主要涉及具体部分的归属问题(1)建筑物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原则上都属于业主共有,但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的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2)关于车位,车库:规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情况,依房屋销售合同等的约定,业主有优先购买权或使用权;占用业主共有法;律教,育m网的道路或者其他所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3.业主享有管理权,由业主共同决定如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热点二:法人所有权1.企业法人所有权。企业的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偶,出资人对其出资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第45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5条、第2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法;律,教育k网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权利,并不享有法人所有权。但在对外关系上准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这种权利,可称为准所有权。2.其他法人所有权。除了企业法人之外,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只能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物权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即是说,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和章程的限制。热点三: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孳息所有权归属,通过区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作不同处理:(1)天然孳息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归原物所有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交易习惯。热点四: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是物权法新增内容。《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由于该标的物还包括将来拥有的动产,故有必要确定动产的范围,《物权法》第196条规定此种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对浮动抵押的以下特点应予以注意:(1)与普通抵押权不同。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只能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2)普通抵押权仅以现存的财产及权利为客体,而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还包括抵押人将来所有的动产;(3)普通抵押权的抵押人不得擅自转法;律教.育,网整,理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而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人可以出售、出租甚至抵押这些动产。但是,一旦发生法律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该抵押财产就被特定化了,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则不得随意处置。还需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此种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