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工作追求“案结事了”的目标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是相一致的,这要求法官不仅要裁判公正,而且更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力求彻底地解决纠纷、消除矛盾,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如何深刻地把握诉讼参加人的心理活动规律,采取妥善措施对其施加影响,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愿意如实地陈述案件事实,以有关法律和道德规范来判断是非”的心理状态,确实是摆在每个审案法官面前的重要课题。由于司法心理学这一命题目前学界及实务界很少论及,笔者限于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制约,在这里仅就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意义或功能、法律基础、具体方法等作肤浅探析,以求开拓审判视野,灵活裁判方法,促进民事审判更好地达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消化矛盾的目的。 一、司法心理学运用于民事审判有何功能或意义? 利用心理学专家知识办案。美国的著名学院心理学家雨果?闵斯特贝格说道:“……法官在法庭上不向心理学家咨询,不向心理学家请求对暗示的现代研究可以提供的所有帮助,就从事司法工作,这似乎是令人感到惊讶的。”⑤心理学家在司法中角色是多样的如具体角色为审判顾问、专家证人等。我国目前仅涉及到当事人责任能力问题由专家进行精神鉴定和涉及到疑难证据无法认定而委托心理学专业人员进行测谎等。 (二)法官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心理学知识断案,本文着力进行探讨。实践中,一些富有经验和人生阅历的法官早已自觉或非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办案,这是他们长期生活积淀和经验积累的结果,符合社区、乡村民情的特点,不着痕迹、不露声色地运用这种方法办案确实省时省力、社会效果显著,不仅体现了他们的智慧,更体现了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1、被最高人民法院两次授予“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葛建萍,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善于研究,总结出了“四字审判法”,很具有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简报》进行过专门报道。葛建萍在浦东新区法院共审理了2000多起案件,未出现一起差错。她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形成了一套“听、观、引、断”的民事审判方法。“听”,就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倾听;“观”,就是在审理过程中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反应;“引”,就是在庭审中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自我教育;“断”,就是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争执焦点,及时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准确的判断。围绕这四个字,她把历年来积累的经验归纳为以下六种方法:(1)心理缓和法,(2)矛盾疏导法,(3)批评教育法,(4)因案制宜法,(5)直觉观察法,(6)合力调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