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在实际中要注意: 1.出生时间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户籍证明的效力高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其他证明。 2.胎儿利益的保护 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注意,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另外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例,甲孕妇怀有胎儿丙,被乙打了,丙出生后有伤残。伤残结果与乙打击有关系。胎儿丙能否对当年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 分析:有权利提起诉讼。因为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里并不强调在侵权发生的时候,当事人权利主体已经存在。 例,甲是丙的父亲,丙还未出生时,甲被车撞死。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抚养费? 分析:胎儿的出生是确定的事实,所以包括胎儿的抚养费。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同样是权利能力终止的方式。 2.自然人死亡后,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自然人死之后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前提,即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差异。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民事行为能力强调是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 如,一个三岁小孩,能否成为房屋买卖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 分析:可以,因为对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要求,主要须确定的是出卖人或买受人是否为民事权利主体。三岁孩子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要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买受人的重要前提是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只是涉及到他民事行为能力的部分,由于他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妨碍他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当然,三岁孩子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成为合同中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答案,不可以。 法律关于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规定,性质上属于强行法,是否享有,以及范围如何,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抛弃、限制、转让。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如果没有权利能力,就不是民事主体,也就无所谓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都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民法通则》根据行为人年龄与智力状况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上以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同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掌握时注意: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原则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非所有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能力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同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掌握时明确:①关于年龄的表述,明确应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而不是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以下”包含本岁,而“不满”不包含本岁。②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主要是指“参加工作”的,不包括打零工、打短工以及得到大额捐赠和遗产。③不满16周岁的公民,即使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也不能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13周岁的国家青年队的乒乓球运动员,虽然其收入足以作为自己的主要生活,但同样不能认定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实践中要了解的问题: (1)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如,乘公共汽车,购买必要的用品。与其年龄及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是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进行。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属于无效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诈术使他人相信其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注意: (1)明确“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表述,而不是“10周岁以下”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包括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况。所以,除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施实的民事行为仍然作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处理。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施实的民事行为,其在实际上没有意思表示的能力,不在意思表示的环境中,其民事行为自然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