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请]被告人:聂某,男,38岁,公司电工。被告人聂某1990年随某省建筑公司第一建筑公司上海分公司来沪参加浦东建设。1992年1月,被告人聂某在负责敷设上海��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动力电线时,严重违章作业,未按敷设地下动力线应选用电缆线和采用封闭金属管并要保护接零的操作规定,将通电为380伏交流电的胶合橡胶线穿人未做保护接零的金属保护管内,且未作封闭,直接埋设于仅7~10厘米深的地层处。同年4月在线路出现故障检修时,被告人聂某又违反电线接头应设在地面上接线盒内的规定,将电线接头仅用一般胶布包扎后直接放人未做密封措施的地下金属保护管内。同年7月2日12时40分许,因雨水渗入地下金属保护管内,使胶合线接头漏电,电流通过金属保护套与木工棚金属立柱之间的铁丝构成回路,致使民工孙某在收取晾在该铁丝上的床单时,上肢触及带电铁丝而昏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聂某身为某公司专职电工,在敷设地下动力线时,违章操作留下事故隐患,结果造成他人因触电而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依法惩处。[法理分析]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四,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人聂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其一,被告人聂某作为建筑公司的专职电工,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其二,被告人违反电工操作的基本规则,严重违章作业敷设电路,在出现事故检修时又再次违章,留下事故隐患,造成孙某触电死亡的结果,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其三,在主观方面,被告人聂某也存在着过失,他作为一名电工,对其违章行为可能造成漏电并导致他人触电死亡的后果是应该预见的,但其没有预见,因而存在着过失。其四,孙某的死亡结果发生与被告人聂某的违章作业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聂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由此可见,对聂某的行为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