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12月26日,李某与刘某举行结婚典礼,在某饭店置办酒席31桌,每桌8人。为了准备婚宴,李某在超市订购了某品牌白酒10箱。该品牌白酒的厂家代表在送货时告知李某该酒实行有奖销售,获奖者可凭带有中奖标记的瓶盖得到厂家提供的500至10000元不等的现金。有奖销售的相关内容在包装盒上也有明确显示。席间,李某的同学王某开酒后发现该瓶酒中了头奖,奖金10000元。李、刘二人与王某就该笔奖金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围绕该笔奖金的归属问题,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奖金应归王某所有。理由是:李、刘二人设宴招待亲友行为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就该品牌白酒而言,当受赠人刘某开封饮用时,赠与合同也就成立并生效了,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奖金作为一种射幸孳息与原物所有权也一并转移至受赠人。王某开瓶用酒,是对赠与邀约的承诺,因此,王某享有奖金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奖金归该桌在坐的8位客人共有。理由是:按照习惯,婚宴是以“桌”为基本单位的,王某开酒的行为实质上是代表该桌8名客人全体接受赠与。因此,这瓶酒的所有权归在座的8人,奖金作为孳息也应归该桌8名客人共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奖金应归李、刘二人所有。理由是:李某、刘某与宴请客人之间形成的不是赠与合同,而是一种消费权的转让合同,李某与客人之间转移的并非是宴席的所有权而是消费权。因此,本案奖金应归李某与刘某所有。 【评析】 笔者持第四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宴请行为与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其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宴请宾客虽然也是无偿的,但其行为客体却是财产的使用权、消费权而非所有权,其目的是请人进行饮食消费,而不是将菜品饮料转让给赴宴的客人。此外,根据风俗习惯,主人在宴请客人消费的过程中仍然享有对宴席的管理权、使用权以及剩余菜品的回收权,这与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即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二、李、刘二人同赴宴客人之间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李、刘二人对亲朋好友发出邀请是该消费合同的要约邀请;客人赴宴时菜品齐备是李、刘二人对该消费合同的要约;赴宴客人正式开始食用菜品酒水是对饮食消费许可的承诺,消费合同此时成立并生效。 三、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有关规定,由于李、刘二人与李某形成的并不是赠与合同,该中奖白酒的所有权就没有发生转移,该10000元奖金作为射幸孳息也就只能由其所有权人即李、刘二人所有。 四、消费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可消费物,而酒类包装盒等非可消费之物则不属于消费合同的标的物。本案中,由于白酒已被消耗,兑奖凭的是白酒的瓶盖,而该瓶盖不能作为消费合同的标的物,因此,兑奖瓶盖的所有权当然属于李、刘二人,由其产生的孳息也只能由李、刘二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