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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辩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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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6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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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巧辩故意杀人案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因与前夫有矛盾,遂怀恨在心。一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某地偶遇前夫,遂用菜刀对前夫的头部连砍两刀,因前夫在被砍中第一刀后用手保护自己,故第二刀砍中其手部。造成其头枕部创伤达7.8ccm,右手创口达17.3cm,小指屈、伸肌腱离断,第五掌骨基底、钩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二、检察公诉意见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辩称主观上不想杀害被害人,但根据其作案手段、作案使用的工具符合故意杀人的特征,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其辩称被害人经常对其打骂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纳。依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在上诉期内,被告人委托我作为其二审的辩护人 上诉理由: 1、该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是杀人罪的最基本的特征。然而,上诉人在一审中,对其主观故意做了明确的陈述,其拿刀砍被害人是出于对被害人曾将其头打烂的回报,即:你打破我的头都没有事,我也把你的头打破。再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有杀人的故意。既然上诉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从何谈杀人罪的构成呢? 2、上诉人拿刀砍被害人的行为,基于让被害人也出点血。故在砍的部位上只有选择头部,选择其他部位在当时冬季穿衣比较厚的情况下是不足以让其出血的。另外,如前所述的被害人曾将其头打流血 。所有,拿刀砍被害人头部是基于上述考虑,而非要将其砍死。对于该判决认定“乘其不备,从被害人背后对其头枕不连砍两刀”的说法,上诉人并不持异议。可是我们可以想象,一名女子要想和一名男子动手打架,谁弱谁强非常明显,如果不采取一些方式,女的是不会打过男的。因此为了能达到让被害人出点血的目的,只有采取突然的袭击,要不然,还会出现以前的一幕,即上诉人被打的头破血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只片面根据其作案手段,作案工具的使用来推定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认定上诉人犯有杀人罪,使上诉人实在无法接受,就连被害人也出据证言表示对指控构成杀人罪存有异议。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予以重新审理。但是一审法院仍对律师的观点不予理会,仍然以故意杀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五、再次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重点 1、从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构成上分析,上诉人没有杀人的故意; 2、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即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两人曾是夫妻,离婚后,俩人并没有离家,被害人还经常为琐事拿铁锨、木棍多次打击上诉人的头部,这次,上诉人拿刀砍被害人也只是双方日常生活的一小段插曲。 3、从工具上看,是一把生锈的菜刀,上诉人正准备去磨,正巧碰上被害人,上诉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事前准备,这次打被害人也只是要报复被害人以前将其头部打伤。 4、从被害人的伤情仔细分析,推测出上诉人张某某当时的主观心里只是要打伤被害人。 5、从今天辩护人出示的证人证言中,也说明了被害人手上的伤是如何形成的。这种说法符合生理规律的。加之被害人年富力强,反应很快,也正像他自己陈述的一样,被砍后扭头、捂头,打张某某,这也符合他的一贯作风,张某某只有拿刀去和他对抗。双方力量集中起来,当手和刀接触时,被害人的手当然是要伤的厉害了。 综上可分析出,上诉人张某某没有杀人的目的和动机;从直观证据上看,张某某也没有说过想杀死自己的前夫。同时,看在自己孩子的份上,她也不会让这么小的孩子失去双亲,就在侦查机关侦查阶段,她完全没有回避打伤被害人的事实,但自始自终她都没有杀人的想法。至于所砍部位,这不能完全说明就有杀人的故意,就连她的左邻右舍都认为是俩口打架,怎么就成了故意杀人了呢?这使多数人无法理解。因此,希望合议庭认真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合理合法判决。六、终审法院的判决情况 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关于张某某及辩护人辩称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原判定性不准的理由,经查,张某某与其前夫离婚后,时常发生矛盾,并经常相互打骂,案发前因琐事其前夫用面杖将张的头部打伤,张某某产生了找机会报复其前夫,使其流点血的想法。案发当日中午12时许,张某某去集市磨刀时,在本市某处看到其前夫在为他人办丧事,遂趁其不备,持刀朝其前夫连砍两刀致被害人轻伤。由此可见张某某在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临时起意,实施了当街持刀砍伤被害人的行为,虽其砍击系被害人要害部位,但从其行为及后果看并无杀人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最后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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