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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不能继承生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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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0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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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刚3岁时,由于父母无力抚养,遂将其送与无生育能力的周昆夫妇收养。2004年况父病逝,况刚的大哥况健遂将遗产分给了况刚的五个哥哥。于是况刚向5人提出,自己也是况父的亲生儿子,也有权继承遗产,但遭拒绝,况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和5个哥哥一同继承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况刚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就不能参与继承,遂判决驳回况刚的诉讼请求。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基本上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我国收养法对此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况刚既被送养,他与生父母之间就没有了父母子女关系,况刚也就不能继承生父的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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