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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错认失主造成损失应否赔偿?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1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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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日回家路上,我拾得一皮包,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身份证显示失主为刘某,当我向周围的人问及谁是刘某时,旁边有人指明一人是刘某,并且说他丢了皮包,因为我要赶着回家,没多加考虑,便轻信并交给了他,他当即离去。不料我还未到家,真正失主刘某却持工作证找上门来。我虽一再解释,但刘某就是要我赔偿损失。请问,我拾金不昧,但错认失主造成损失应否担责? 尽管你的行为属于拾金不昧,但你也应当赔偿损失。一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拾得某物,并不取得该物所有权;未经失主授权或同意,也不因拾得而具有处分权。你将钱物错交他人,刘某并不知道,更不用说授权或同意了,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这表明,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而失主应当是财物的真正主人,并非冒充者。拾得者将失物交归失主时,理应核实失主身份,但你没有认真审查核对,便交给了他人,无论是出于应当预见到失主有假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无法回避一个事实:你具有主观上的过失。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拾得者对拾得物灭失、毁损的免责事由,仅限于“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虽没有故意,但本案所涉财物仍然客观存在,并非已经灭失、毁损,只不过是在非真正失主手中,因此,你不具有免责要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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