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10月,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出了重整申请。2009年2月12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宣布,批准北京市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同时终止五谷道场公司重整程序。【焦点】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为2007年6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北京地区较有影响的一起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案件。案件的审理涉及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认识、管理人职责、债权确认、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等诸多问题。【影响】五谷道场重组成功将盘活该公司存量资产,解决数千人就业;同时其300多家供应商和销售商可以继续与之合作。而对所有债权人来说,破产重组成功将实现清偿比例高、实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效果,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你认为本案审理的关键点在何处,找到后又当如何把握?主审法官纪红勇:此案的关键点是,相关债权的确认及有争议债权的处理。债权申报、审核、确认是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普遍适用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工作。新破产法规定对在破产过程中,对债权人对所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另行诉讼解决。这一规定较之以前法院直接裁定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诉权,而且提高了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在我们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中,有许多债权存在争议,包括债权性质和数额两方面的争议,特别是很多债务人关联方的债权存在疑问,而广大债权人对五谷道场关联方申报的债权意见非常大。为了确保重整的顺利进行,考虑到很多债权特别是债务人关联方的债权存在疑问,而其权利又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玫奖;ぃ芾砣嗽谌啡险庑┱ㄊ倍挤浅=魃骱脱细瘛T谖骞鹊莱≈卣话钢校芾砣俗芗贫哉ń鸲?22889881.36元未予确认;特别是对关联方债权进行严格审核,对14家五谷道场关联方的181923368元债权未予确认,赢得了广大债权人的信任,对五谷道场破产重整高效开展、重整计划顺利通过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已有部分债权人对未予确认的债权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通过本案的审理,你认为新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与原有的破产请示、破产和解制度相比较,具有哪些特征?纪红勇:作为我国新破产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破产重整制度与原有的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破产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比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即企业法人既可以在出现破产原因后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也可以“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就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二是申请主体多。提起破产重整的主体除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外,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五谷道场一案是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三是利益主体多。除涉及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之外,破产重整还可能会涉及到债务人的出资人的利益和破产重整投资人的利益。如本案的破产重整过程就涉及到五谷道场、629名债权人、五谷道场原4名股东以及重整投资方——中粮集团等众多主体的利益。四是表决程序复杂。由于破产重整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过程就成为了多方利益主体的平衡过程。我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就依法将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分为了:出资人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四组进行表决。五是强制性更强。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具有更强的强制性,但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坚持债权人利益最大、公平对待、绝对优先三项原则。本案中,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公平对待每一位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时,我院并没有强制对其作出批准。而是主动向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华夏金谷公司征求意见,了解其对法院审理工作的看法和对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并阐明重组的现实意义,并最终促成了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二次表决通过。:管理人制度在本案中起了哪些作用?纪红勇: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项制度的设立目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以此促进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取代了之前的清算组,该制度对促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重要意义。我院之所以能够在审理五谷道场重整一案中,仅用106天的时间就通过了重整计划,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管理人团队的专业素养、多方协调能力和勤勉尽责。我院确定的五谷道场管理人由北京市房山区工业局、北京市广渠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其中房山区工业局曾主持和参与100多家房山区企业的破产清算;北京市广渠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之列,具有非常强的专业实力。在我院确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团队立即严格按照我院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债权登记、债权审核、资产清查、债权人会议的召集、重整方的选择、重整方案的提出等各项工作,平衡各方利益,严格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并随时向法院汇报工作进展,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其工作赢得了各方肯定和广大债权人的信任,促成了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本案是如何运用破产法中破产重整案件表决程序的?纪红勇:新破产法依据破产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对于表决程序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破产重整案件的表决程序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新破产法考虑了各方利益的平衡,在债权人中对不同的利益群体进行了分组,同时对涉及出资人利益的规定须设立出资人组。在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由于不存在拖欠税款问题,我院依法将债权人分为职工债权组、对五谷道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债权组(优先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进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考虑到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在进行表决时,我们依法设立了出资人组。为了使表决结果更具公信力,我院在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特邀请公证机关就此次会议的召开进行了全程表决。对于第一次表决中未通过的优先债权组,我院并未作出强裁,而是于会后,主动向该组征求意见,为其释明重整的现实意义,使得其在第二次表决时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第二次表决过程,同样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你认为法院能够及时、妥善解决此案主要依靠的方式是什么?纪红勇:由于本案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利益,案件能否顺利进展,直接影响到各方利益的实现,决定着重整成本的大小。因此,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我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立案后快速启动各项工作,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进了本案审理的顺利进行。我院将积极督促重整计划的实施,为五谷道场全面恢复生产提供法律支持,促成五谷道场重整获得最终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