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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是帮工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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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4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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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原告陈兰芳的丈夫曹德田自1992年从村干部职位退职后,从事营销生猪、苗猪、收购白果生意。2007年9月23日下午16时许,曹德田来到被告严宏桂家收购白果,在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后,直接上树(距地面5-6米)采摘,在采摘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树枝被踩断,从树上摔下死亡。2008年9月18日,陈兰芳和两个女儿一纸诉状将严宏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严严宏桂赔偿其损失152020元。分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死者曹德田在严家上树采摘白果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曹德田去严家收购白果,其上树采摘白果的行为独立于买卖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因此,被告严宏桂对原告丈夫曹德田的死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死者曹德田上树采摘白果的行为,应该隶属于买卖行为的一部分,不存在帮工的说法。因此,被告严宏桂对曹德田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评析: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对死者曹德田上树采摘白果的行为应该界定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理由是:死者曹德田自1992年从村干部退职后,一直从事营销生猪、苗猪、收购白果生意,这一点也有原告自己提供的一份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提供了多名证人到庭作证,这些证人中大多为当地收购白果的人员,通过法庭调查得知,在当地,收白果有三种方式:一、白果农自己将白果采下装好送到收购白果人的家中,这种方式收购白果的价格最高;二、收购白果的人去白果农家中收购已经采下的白果,这种方式收购价格居中;三、收购白果的人到白果农家中收购,并包树采摘,即上树前谈好价格,这种方式因为收购白果的人必须自己上树采摘,因此收购的价格也最低。本案中,曹德田上树采摘白果的行为是属于第三种方式,一方面是曹德田为了招揽生意,促成买卖的达成,一方面上树行为的受益者是曹德田自己,上树采摘是其为自己利益所为的行为,是本案中买卖行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风险责任应该由自己自负。同时,从另外的角度讲,义务帮工的情况下,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友好关系基础,曹德田与被告严宏桂非亲、非故、非友,一个专门从事收购白果的生意人,去帮一个毫不相干的人做帮工有违常理。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兰芳及其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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