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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股东会的改选决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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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0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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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07年3月2日,某机械有限公司在其单位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决定于当月18日召开股东会,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当月18日,该公司召开了包括董事长在内的12股东参加的股东会(该12人的股权份额已占到公司股本总额的70%以上),并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了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全部连任。后该公司股东刘某某等3人(均为小股东)以公司在未通知其参会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侵犯其知情权和表决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会所作出的改选决议。【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某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应提前通告股东。故该公司以在单位公告栏内张贴公告的方式即通告的方式,召集股东参加股东会,程序合法,刘某某等3人虽未参会,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出的改选决议应当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设计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成功地向股东通知开会事宜,股东会会议通知是股东得以参加股东会并行使其“干预权”的前提。不论采用何种通知形式,成功地通知股东始终是通知制度应实现的第一位目标,而提高通知效率、节约通知成本则是第二位的附属目标。某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仅在其单位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未通过多种形式通知股东,不能使所有股东都得到有效通知,故该公司的通知方式存在瑕疵,从而导致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股东会所作出的改选决议应予撤销。【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机械有限公司在单位公告栏以张贴公告的形式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能否视为已对全体股东进行了通知。对此,需要从修订后的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及通知本身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修订后的《公司法》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针对目前中小股东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公司法》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如该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从修订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公司法》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制约,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从而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二、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首先,关于“通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把事项告诉人知道。”据此,通知的本身含义不仅包括将某事项告诉人,而且还包括让人知道某事项,即通知必须达到让人知晓的程度。因此,根据文义解释原则,《公司法》规定的通知,应理解为“把召开股东会会议告诉股东知道”,即既要将召开股东会会议予以“告诉”,又要让全体股东“知晓”。其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一切重要人事任免,诸如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公司章程的修改等,必须经股东会通过。因此,股东会作为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股东履行自己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与股东切身利益关系重大。故,从这一层面来讲,为有效保护股东的知情权、表达权,维护股东的切身利益,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的通知,必须是能够到达股东、能够为股东所知晓的实质意义通知,而不能为仅走“通知”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再者,从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设计目的来看,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只是手段和形式,其目的在于召集股东议决公司重大事项,让股东行使其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和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而公司实现上述目的前提是,有效通知股东参加会议。因此,公司对股东进行实质意义通知就成为了必要。最后,从修订后《公司法》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精神来看,为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效制约大股东的权力,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也必须采取能够到达股东、能够为股东所知晓的实质意义通知来通知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综上,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能够到达股东、能够为股东所知晓的实质意义通知。本案中,某机械有限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仅采取在本单位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显然不能保证该公告能够有效到达全体股东,能够为全体股东所知晓,其只是走“通知”形式的程序性通知,而非实质意义通知。故该公司召开会议的通知形式明显存在瑕疵。而正是基于此,导致刘某某等股东未能出席股东会会议。因此,某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法,其股东会会议所作出的改选决议应予撤销。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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