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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事故看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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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4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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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来,交警在拦截追缉违规车辆的过程中引发了一些交通事故,在这些事故中,有的违规者车毁人亡;有的交警因公殉职,还有的却是无辜的路人遭受无妄之灾。面对这些事故我们有必要思考一下,交警有没有必要为了一个轻微的违规行为在公路上飞车追缉,其行为合法吗?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需要承担责任吗?本文通过分析一个简单的案例,从依法行政的原则来讨论这一问题。[案情]2006年2月,某市交警队接到一个报警电话,报案者称:其驾驶的桑塔纳轿车遭一辆出租车撞击。接报后,队长王某和三名交警边喊话边猛追逃逸的出租车。出租车逃至一拐弯处,见迎面驶来一辆加长货车,驾驶员猛打方向盘,虽躲过货车,却将相向而来的摩托车压在轮下,驾乘摩托车的夫妻二人,丈夫当场死亡,妻子身受重伤。[分歧]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交警,交警的违法追逃行为最终引发了事故的发生,应由交警队承担主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司机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又引起了其他的严重后果,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并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交警只是在履行职务,追捕肇事者是合法行为,不用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司机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发其他交通事故,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交警的追赶行为是不合法的,其违法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双方都应承担责任。[评析]小小的案件之所以引起争论,焦点就在于交警的追赶行为是不是合法的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是,当然免责;如果不是,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此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公安部2006年1月生效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也就是说,除了逃跑者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的以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而在本案中出租车司机逃跑根本不符合上述例外,交警也就没有权力在公路上飞车追缉,以致发生更为恶性的交通事故,造成无辜者的惨死。所以,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交警对本案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以后交警看见有违规者逃跑可以坐视不理,而是说其采取的方式、手段必须合法适当,否则可能侵犯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就如本案一样。(二)从法理上来说依法行政是行政比例原则的必然要求行政比例原则即禁止越权的原则,该原则要求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也禁止实施那些对个人损害超过了对社会利益的措施。比例原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了三个次要概念: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这种分法是源自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58年6月11日判决的“药房案”。在“药房案”中,法院对于人民自由权利(本案是营业权)之侵犯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所谓“三阶理论”也就是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及比例性原则。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须适当及有助于所欲追求的目的达成,如果通过某一措施或手段,使得所追求的成果或目的较易达成,那么此措施或手段相对于该成果或目的是适当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前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目的之手段中,选择对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本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在于一目的与数手段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否则,只有唯一的手段方可达成目的时,本必要性原则即无法适用。即严厉的手段唯有在已成为最后手段时,方可以使用。狭义比例原则是指一个措施虽然是达成目的所必要的,但如果这一措施的采取会给当事人或他人带来过度的负担,也就是指法律或一公权力措施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方法,在造成人民权利损失方面,是不成比例的。在本案中,出租车撞了桑塔纳轿车后逃逸,交警去追赶如果能够赶上,是能够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的,也就是说是符合适当性的要求的,但其确实是不必要的,也是不成比例的。我们都知道,在人来人往的公路上即使小心驾驶仍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更何况是开足了马力去追赶,一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其后果可能更严重,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如记下车牌号或者与前方其他交警联系,协助将其拦住,而没有必要在公路上飞车追人,所以从理论上来说也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则。结果导致严重后果,让其承担责任也在情理之中。现代法治社会,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要求严格遵守“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对违法行为惩罚的手段和程序要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成比例,不能以超出违法行为后果的手段和程序来惩罚违法行为。这体现在行政执法中就是执法者在追缉违法者的时候,同样也要遵循成比例的原则,不能仅对一个闯了红灯的人开枪射击,或者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使用暴力,这样做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嫌。综上所述,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和社会的利益,如果行政执法的结果使更大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这样的行政执法不是依法行政,也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人民的民主权利及人身权利将失去法律的有效保障。尽管很多人对本案的交警抱有同情之心,但是其行为却是不合法的,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导致无辜者的死亡。因此其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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