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王某两家因对其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从2007年10月起,双方多次发生纠纷。2008年1月7日,镇政府根据周某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关于周某、王某两家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作出后,周某、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5月16日,法院根据该镇政府的申请,对其处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结案后,王某又在已确认给周某使用的土地上搭建猪圈,针对王某的侵权行为,该镇政府应周某的要求,于2008年8月28日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理决定。【分歧】对该镇政府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理决定应否受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侵权行为违反了处理决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对该镇政府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理决定应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该镇政府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法院不应受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一、该镇政府再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处理决定无法律依据。因为该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该案就以处理终了。王某又违法侵占已确认给周某使用的土地,属于新的违法侵权行为,不属于所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执行的内容,故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该镇政府解决王某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应是告知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规定:“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根据该条的规定,周某与王某的土地权属争议在经镇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后,王某又对周某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侵犯,镇政府应告知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王某承担其侵权责任,以达到保护其土地使用权之目的。(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