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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节严重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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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6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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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旨]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防止出现片面从严或从宽的极端倾向,真正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案情]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心心(女,16岁)、楠楠(女,15岁)、飞飞(男,15岁)、东东(男,15岁)、点点(男,15岁)、超超(男,15岁)、龙龙(男,15岁)从鸡西站乘火车去牡丹江市,在车上遇到被害人雷雷(男,16岁),心心将自己的男网友雷雷介绍给其他被告人,并邀雷雷下车后一同住宿。次日1时许,八人住进牡丹江站东侧的国铁宾馆516房间。入住后不久,心心召集其他被告人到房间门口,提出找个借口打雷雷并将他赶走,超超提醒说,雷雷在火车上声称有500多元钱,于是心心又提议打完雷雷将他的钱“拿下来”。七人商量好后进屋与雷雷打闹,雷雷无意中踢了楠楠一脚,七人借机用拳脚、皮带、抽屉对其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飞飞让雷雷赔偿楠楠的医药费,雷雷被迫将兜内仅有的112元人民币交给楠楠。同日6时,七被告人再次轮流殴打雷雷,楠楠还强迫雷雷喝下雷雷自己的尿液。超超等人用手机将殴打雷雷的过程拍摄成两段视频文件。离开国铁宾馆后,七被告人又胁迫被害人雷雷与他们一起住进牡丹江市东小一条路的个体旅店,雷雷趁机向旅店服务员求救,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将雷雷解救,并于当日将心心等七名被告人抓获。[裁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认为,被告人心心等七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同时为寻求刺激和赢得伙伴的认同,以游戏为手段,在不健康心态的趋动下实施劫和暴力,面对被害人的痛苦没有丝毫负罪感,其法制观念淡薄、价值观、是非观扭曲。这是他们犯罪的主观原因。客观上他们由于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缺乏,受社会不健康行为的影响,导致他们聚众滋事、相互影响,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为严明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5条第一款、第17条第二、三款、第65条第一款,第64条之规定,于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做出(2008)牡铁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抢劫罪累犯点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心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他被告人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一千元,责令七被告人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112元,返还被害人雷雷,该判决生效后,上述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现已生效。[评析]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此案中认为,被告人心心、楠楠、飞飞、东东、点点、超超、龙龙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实施抢动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七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七被告人犯罪手段及情节恶劣,应当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点点曾因犯抢动罪被判处有限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七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对被告人心心、楠楠、飞飞、超超、点点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东东、龙龙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七名被告人犯抢动罪,系共同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七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龙龙的辩护人提出龙龙不构成抢动罪系从犯,飞飞、东东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抢劫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七被告人预谋抢劫,索要医药费只是抢动的借口,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七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皮带、抽屉等作案工具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予刑事处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无明显主从区别,不宜区分主、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飞飞、超超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现实情况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本文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均为化名)(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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