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院判决彭双分等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直系血亲在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动机支配下,致新生婴儿死亡的行为可视为“情节较轻”。案情2007年10月31日晚,褚某在家中产下一女婴,褚某的母亲彭双分认为女儿未婚生育会使全家没脸见人,一时气愤,用双手掐该女婴脖子,欲将该女婴掐死。其子褚伟松听见婴儿哭声,进屋见彭双分正用双手掐婴儿的脖子,便用手拉其胳膊,将其推倒在地。褚伟松劝彭双分不要弄死婴儿,可将婴儿送人,并将婴儿移至另一房间。彭双分追过来吵闹,说“掐死她,你不掐死她,我就不活了”,迫使褚伟松将婴儿掐死。诸某在此过程中未反对。该村村委会及村民证明褚伟松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平时表现好、注重维护家人脸面,彭双分孝敬老人、文化程度低、头脑简单。要求法院从轻处罚。裁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双分出于女儿未婚先育使全家丢失脸面的狭隘私欲,胁迫褚伟松将婴儿杀害,系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褚伟松受彭双分的胁迫,以及封建愚昧思想束缚,为成全其妹及全家的“名声”和“脸面”将婴儿杀死,系胁从犯。犯罪后,彭双分、褚伟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均系初犯,法院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彭双分在婴儿非婚生育而使全家无脸见人的巨大精神压力下,产生失去理智的极端过激行为,其杀人动机与有预谋、有目的的故意杀害婴、幼儿的动机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褚伟松在彭双分的胁迫下实施了犯罪,相对于被告人彭双分,其主观恶性更小,犯罪情节更轻,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小。他们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婴儿母亲的默认、宽容和当地群众的同情,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相对较小。被害人母亲褚某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及村委会、群众要求从轻处罚的呼吁应予以考虑。法院以被告人彭双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被告人褚书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评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能否构成“情节较轻”。有关“情节较轻”,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学术界通认的情节较轻,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之子实施的行为。(3)激情杀人,即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而帮助其自杀等几种情形。笔者认为,对于直系血亲在其他直系血亲许可、默认的情况下,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新生婴儿杀死的行为,应属“情节较轻”。当然,其他直系血亲强烈反对或出于重男轻女动机的不在此列。本案从主体上,被告人彭双分作为被害人的外祖母,从被害人母亲默认、许可、案发后还强烈要求从轻处罚的情形来看,其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未能确定生父)仅次于生母的直系血亲。从主观方面,彭双分作为一名近乎文盲的农村妇女,受传统婚育观念影响很深,面对突发而至的婴儿降临,很自然会想到女儿未婚先育将给全家带来奇耻大辱,无力面对即将引发的社会舆论和精神压力,情急之下,产生恐惧和怨恨,迁怒于刚刚出生的无辜婴儿,偏执地认为将婴儿杀死灭迹会保住全家的“名声”和“脸面”,从而导致了这种失去理智的极端过激的杀人行为。其杀害婴儿的动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贪利图财、流氓滋事、杀人灭口、奸情害命等卑鄙的动机杀人相比,要轻得多。从客观方面,被告人致死婴儿的情节相对较轻,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婴儿的母亲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并且强烈要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村民也表示同情和宽容,呼吁从轻处罚,相对于杀害他人的婴幼儿来讲,社会危害性要轻得多,造成的社会后果也不十分严重。归纳上述因素,应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较为适当。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从轻处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时又兼顾法律秩序,切入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使判决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实现司法的正义,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案号为:(2008)石少刑初字第000019号案例编写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霍晨光张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