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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导致损害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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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7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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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张某夫妻是做早餐生意的个体摊主,夫妻两人每天起早在家门口街边烹炸油条、熬煮稀饭进行经营,晚上将炸油条用的大火炉放在街边。一段时间以来,时不时有人在晚上将张某放在路边的火炉进行破坏,为此,张某夫妇在火炉遭破坏后便站在门口大街上破口大骂。后来张某又怀疑是与其有隙的邻居曾某夫妇所为,便于2008年1月6日将曾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一时间,街坊邻居议论纷纷,给曾某夫妇两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曾某妻子更是血压上升,引起轻微脑溢血,住院数日。后来,公安巡逻大队将正在实施破坏的秦某等社会青年抓获。张某发现自己所诉对象有误,在3月14日提出撤诉。曾某夫妇认为,张某在没有弄清楚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起诉,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夫妇承担医疗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万余元。[分歧]本案中,对曾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是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即使错告了对象,根据“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由其承担诉讼费用即是对其错告他人的惩罚,不能再由其承担其他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滥用诉权,错告他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滥用诉权状告他人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侵权在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有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等。符合这四个要件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滥用诉权错告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侵权行为。1.滥用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滥用诉权的行为必然违背了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主要基于以下动因:一是诉讼费门槛低,部分当事人心存侥幸。这部分当事人对诉讼本无多少胜算,只是觉得用不着花多少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起诉对方。本案中张某即是出于此种心理起诉对方;二是为了其他目的起诉而拖延时间。进入诉讼程序,必然要耗费时间,因此,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时间。如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愿支付相关费用而起诉劳动者;三是恶意诉讼。部分当事人为了要使对方承受不利的后果而恶意起诉对方,包括查封财产、浪费对方时间、精力,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等。2.滥用诉权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这3种损害同样存在于滥用诉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中。如滥用认定财产无主而损害他人财产权利,利用宣告失踪、死亡来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等。同时,这些行为在损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时,也会给他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如使他人名誉受损或者带来精神压力等。3.滥用诉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依滥诉行为发生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该行为有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应认定该滥用诉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在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中,一般认为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故意,如恶意起诉他人的情况;二是重大过失,如对于被告是谁并不能十分肯定,而是基于推测等原因而起诉他人。本案中,张某夫妇在并不能确定邻居曾某夫妇就是破坏自家火炉者的情况下,多次在公开场合进行谩骂,继而仅凭推测就起诉曾某夫妇,这是基于过于自信的过错。这种没有事实证据的起诉行为,使得一些不明真相的邻居纷纷询问,曾某夫妇不可避免地受到他人的猜疑,甚至有些人会因此而改变对他们的看法,这无形之中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使他们的精神受到损害。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曾某妻子血压上升,引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张某滥用诉权的行为与这些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滥用诉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滥用诉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1.财产型责任方式。在财产型责任方式中,除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外,赔偿损失是滥用诉讼行为较为常用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行为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还应赔偿受害人因其滥诉行为而应诉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误工等费用损失;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2.精神型责任方式。这是针对滥用诉权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毁坏他人名誉等精神性损害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方式。如恶意申请宣告他人死亡而造成的名誉毁损等情形中,应当将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予以恢复。这一类型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本案中,张某在起诉之前的谩骂及后来起诉曾某夫妇的行为,引起了邻居的指指点点,已经给其造成了人格形象的贬损,侵害了曾某夫妇的名誉,张某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张某滥用诉权的行为,导致曾某夫妇要聘请律师、往返法院及误工等费用损失,并引发了曾某妻子脑溢血而住进医院,支出医疗等费用;同时,由于其滥用诉权的行为,给曾某夫妇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当然,对曾某妻子的住院医疗费用,其分担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正确裁判。(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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