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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戏耍不慎摔伤同学学校管理不当担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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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8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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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间戏耍不慎摔伤同学 学校管理不当担责20%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因为玩耍推拉而受到伤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1月6日,广西省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课前嬉戏引发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令动手摔伤同学的学生家长和学校共同承担受害学生的医疗费用。 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系上林县西燕镇人,二人分别是上林县某小学学前班和一年级的学生。2006年12月6日下午下课时间,王某到李某所在的学前班教室里戏耍。嬉闹中,李某在没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爬上了教室里没有窗栏的窗口,而王某从其背后猛推了一下李某的腿部,导致李某上身失衡跌入教室后面的水沟里,造成李某腿部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上林县某小学及时把李某送往上林县西燕卫生院检查,后转至上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花去医药费共1003.7元。2006年12月13日原告又转到上林县万福骨伤医院治疗。同年10月3日治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383.5元,上林县某小学支付了李某医药费800元。住院期间李某家属全日护理。李某出院后,其法定代理人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赔偿,但未果,故引发纠纷,原告遂于200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因伤住院的医药费3387元、误工费644元、伙食补足费420元及交通费50元等经济损失4501元,扣除已支付的800元尚应赔偿3710元。该案经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李某攀爬到教室窗户口后被王某从其背后猛推其腿部,导致李某受外力作用站立不稳而跌入教室的水沟内,造成李某左股骨上段骨折的伤害事故的发生,王某故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承担李某因伤住院的经济损失60%,由于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故由其监护人王某、黄某承担赔偿责任;虽学前班具有幼儿园的性质,其招收的学生为非全日制学生,故上林县某小学应在学前班教室的设备方面做好安全设施,但上林县某小学学前班的教室窗户长期没有安装窗栏,且李某在课间时间受伤时没有教师在场,这是学校管理不当的表现。应对李某因伤住院的经济损失负2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虽然是年龄较小的小学生,但其在明知自己爬上教室窗户掉下来会摔伤的事实,仍去攀爬,这是违反学校纪律的表现,对自己因伤住院的经济损失也应负2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院判处: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黄某赔偿李某因伤住院的经济损失2715.6元;上林县某小学赔偿李龙因伤住院的经济损失905.3元,扣除已支付的800元,尚余1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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