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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14侵权制度、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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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3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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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4 侵权制度、监护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猪在街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高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另外,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问题](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摔断右腿所花去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若王某当时9周岁,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王某当时13周岁且无个人财产,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应如何分担民事责任?为什么?(6)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7)若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高老太太受伤的损失应由承担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险情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高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母猪撞伤高老太太是由于胡某指使王某用石块砸猪所致,胡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若王某当时9岁,高老太太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胡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5)由胡某和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王某当时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6)由胡某、王某和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7)由猪的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王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考点集成]关于侵权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共同侵权人之间应按照过错程度等因素分担责任。但如果是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仅教唆人、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当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害的侵权,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合法的紧急避险,是法律规定免责事由紧急避现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关于监护,监护人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有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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