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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4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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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1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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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债权履行期为2年,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甲公司不知情。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丁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履行债务并要求丙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1)甲公司承担何种责任?(2)如果乙公司转让债权的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甲公司的保证责任怎样?(3)如果丙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六个月而甲不知情,18个月后,丙未能履行债务,丁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甲之责任如何?[正确答案](1)根据《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甲对20万吨水泥所能担保的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责任同前。同样根据《担保法》第28条之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在此期间要求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甲免除保证责任。[考点集成]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可以约定方式,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责任范围: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以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事人未约定期间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置日起6个月。共同保证:法律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各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推定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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