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甲公司和B县乙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台彩电。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仲裁机构。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提供了彩电。乙公司一直拖欠甲公司4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并得知乙公司无力还款,只有一座两层小楼租给了丙公司。丙公司经营不善,已拖欠乙公司两年房租共计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还款,并特别说明如果乙公司无力还款,可将出租给丙公司的两层小楼收回,交给甲公司以抵销甲公司拖欠的40万元欠款。乙公司应诉,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方在半年内分两次还清欠款40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半年内,乙公司只还了20万元,尚欠20万元,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公司则向人民法院提出将丙公司拖欠的15万元转给甲公司。执行法院向丙公司发出了对甲公司给付15万元的通知。[问题](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那些法院管辖?(2)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3)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可否通知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4)如果丙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怎么办?(5)如果丙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乙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15万元被乙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丙公司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正确答案](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A县、B县、C县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A县是原告住所地、B县是被告住所地、C县是合同订立地。他们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2)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取得了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因为被告人的应诉取得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人民法院依此取得管辖权。(3)人民法院不可通知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电器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丙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如果丙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应进行审查。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若丙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5)如果丙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乙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15万元被乙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丙公司除在已还款的15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丙公司罚款,也可对丙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考点集成]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一定的法定条件,协议由一定法院对其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法律要求的条件。法律要求的条件,一是形式的,即必须要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其协议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有明确的记载;一是实质的,即必须就一定的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所提起的诉讼,也就是只就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是法律限制的条件,一是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一是不得违背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的法院,即当事人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无所在的法院。关于执行中止,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带特殊情况小时后,恢复执行,叫做中止执行。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力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的。关于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院通知,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完成执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