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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8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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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5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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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月至4月底,某县交通局下属运输公司为某街道办事处下属营销处承运煤炭,产生运杂费51319.15元,已支付23286.75元,尚欠28032.40元。交通局曾多次向营销处催要但遭拒付,后来找其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但该街道办事处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使拖欠运杂费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于是交通局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街道办事处支付运杂费。受诉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28032.40元。诉讼费596元由被告承担。街道办事处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被告仍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问题](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4)如果一审判决后,街道办事处没有上诉,而是等到上诉期满以后申请再审,在此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何种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依照二审的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2)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定之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的正确与否,因此,此时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3)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4)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自己提审。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提审的依照二审的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考点集成]关于再审,因法定机关对生效判决提出再审,或者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再审,又在审法院再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案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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