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贪污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宣判后,在法庭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问题,但拿不准,遂向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此间一审判决已生效。市检察院对该案调卷审查后,认为周某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应定盗窃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显然畸轻。由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市检察院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全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遂对该案改判,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市检察院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应按一审程序审理,不应做终审判决。于是以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在法定抗诉期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问题]该市人民检察院能否按照二审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为什么?[正确答案]该市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二审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即县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此案。由于生效一审判决是由县法院作出的,市法院改判此案应属于提审,所以市中级法院应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其所作的新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人不能上诉,市检察院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抗诉。[考点集成]关于抗诉,应当掌握:(一)抗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规则》具体规定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二)抗诉的理由。(三)抗诉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