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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13简易程序的适用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4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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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因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是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并通知了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既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决定,人民检察院没有办法,于是将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该案时,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该案时,审判员告诉被告人张某,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随后,对张某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问题]请评析本案诉讼程序。[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单独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错误,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人民检察院“没有办法”不正确。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就不得适用。(3)没有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该案适用简易程序错误。(4)取消被告人最后陈述错误。法律规定在判决宣告前,无论是适用何种程序,都不得剥夺被告人的这一权利。[考点集成]关于简易程序,应当掌握:(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至120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二)简易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三)程序转换。《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重新审理,即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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