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许某曾经先后三次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线,致使该段通讯线路中断五天,造成全国各地发往该地区的59封电报无法接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应依法起诉。之后听到有关部门反映说,被告在家是主要劳动力,如果判刑将会给其家庭带来严重困难。检察机关就以犯罪嫌疑人许某家庭困难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问题]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合法?[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即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仅限于这三种情况,除此之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提起公诉,但后来又以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为由,决定对许某不起诉,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考点集成]关于不起诉,应当掌握:(一)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不起诉的程序。(三)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