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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11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9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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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甲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乙某,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经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样也可以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所以,没有听取甲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甲某的意见?(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遵循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正确答案](1)应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物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听取意见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3)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的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4)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考点集成]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应当掌握:(一)审查起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审查起诉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0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三)审查起诉的程序与方法。(四)审查起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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