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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04刑事案件的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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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6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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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 刑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被告人侯某,男,24岁,工人。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汽车司机。被告人刘某,男,27岁,汽车司机。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侯某、王某、刘某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妞玩玩”,王某、刘某表示同意。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时,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施终了。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甲、乙两市法院在管辖上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成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施的,并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法院应当受理此案。[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刑事案件主要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指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或者罪犯可能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需要在当地执行等情况。被告人居住地,一般指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经常居住地。所谓犯罪地,则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行为终了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由于犯罪地可能有多个,这样,对于一个单一的案件,就可能有好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必要,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犯罪行为开始于甲市,但轮奸行为分别实施于甲、乙两市,可以说甲、乙两市都是犯罪地。至于何者为主要犯罪地,不好分清。虽然劫持和轮奸行为始发于甲市,但作为本案的一个重要情节,将被害女青年孙某轮奸并抛出车外,驾车逃跑,则发生在乙市。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符合由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这一条件。虽然本案发案在甲市,破案却在乙市,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显然再将案件移送甲市法院审判是不适宜的。至于最初受理的法院,本案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该院即提出异议,尚未受理。因此,本案已不能单纯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还需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甲、乙两市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一个法院管辖。本案由乙市人民法院审判较为适宜。[考点集成]关于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应当掌握:(一)《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指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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