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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13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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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2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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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3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梁某从某地购买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赵某任船长的货船A,欲将油运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关疑该船为走私船,将该船连同货物扣押。因赵某无法出示购油的增值税发票,被海关限制人身自由达3天之久。后经协商,赵某依海关要求交纳了40万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处取增值税发票。待取来后海关却说该发票是假的,拒绝退还40万元押金。此时船已在海上被扣一个月有余。梁某和赵某对海关的扣押行为、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金的行为均不服,欲起诉。[问题]若赵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为省会市,那么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理由何在?[正确答案]赵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某户籍所在地——B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某户籍所在地——C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原因是《若干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考点集成]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即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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