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案情]李某,女,35岁,系某大学教师,10年前与任某结婚,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8月18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李某当即领取了判决书,任某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1996年12月19日,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任某得知后控告李某犯重婚罪。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4日以重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解除了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李王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委托了范律师为其辩护。范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发现,任某向人民法院所控诉的罪行与被告人所叙述的案件事实出人较大。谁是谁非,哪方正确,被告人是否有罪等一系列问题还难以分清。为搞清案情,范律师首先到人民法院查阅了全部卷宗。通过仔细阅卷,基本上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为慎重起见,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研究,会见了被告人李某,使案情得到了进一步核实。范律师认为,被告人所陈述的事实情节基本上是准确的,任某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确,被告人不构成重婚罪。为此,在法庭上范律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的离婚判决宣告以后,李某表示同意,任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在上诉期限内并没有提出上诉。任某尽管拒收了判决书,也不能认为他提出了上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上诉期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李、任的婚姻关系已解除。第二,根据控告人任某的陈述,在离婚判决宣告.的当天,该案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对这一情节被告人李某承认确有其事,为此,李某多次到法院,原承办人答应做任某的工作,但因任某提出过高的离婚条件,此案被搁置起来。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就具有权威性,人民法院没有特殊原因,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巳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可以申诉,但不应影响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本案中,任某虽然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但判决生效后并没有提出再审,因此,承办人给李某发函称“你不能按你所领判决生效期限与他人结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刑法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本案中,李某与任某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所以李某与王某结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更没有重婚的故意,李与王结婚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改判李某无罪。[问题]1.本案中,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职责?2.范律师在本案诉讼中依法事有什么权利?[分析]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护人其理所当然地具有这种职责。在本案中,范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的委托后依法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查阅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正确的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本案中范律师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职责,辩护意见被二审人民法院采纳,改判李某无罪 。2.为了保证辩护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职责,《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 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结论]对本案中范律师可以对刘某的违法行为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事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