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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实务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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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0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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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案情]某律师事务所为扩大自身的影响,提高本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在某报刊上做了如下的宣传和承诺:本律师事务所是本市规模最大、人数最多、声誉和效益最好的事务所。本所既有年轻有为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也有一批退休的司法行政干部,他们不仅办案经验丰富而且与司法界关系密切。我所律师在同案对阵中胜诉率也是较高的。另外为了更好地为人民、为社会服务,我所决定实行法律援助制度和败诉赔偿制度。凡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我们予以减费或者免费;保证在同行业中实行最低收费标准。本律师事务所竭诚为社会各界服务,凡为我所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及案源的,我所将按案件受理的费用支付一定比例的信息费。[问题]本案中律师事务所的哪些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并说明理由;对所犯的错误,如何处罚?[分析]1.《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该律师事务所在宣传中称自己是同行中“声誉、效益最好,,等,在无形中贬损了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和声望并且利用新闻媒介加以宣传、炫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2.宣传中称该律师事务所中有很多司法行政部门的退休干部,与司法部门关系密切,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同时也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做法。3.该律师事务所称自己的律师在同案对阵中胜因此,审核机关不应批准杨某的律诉率较高,也是一种贬损、诋毁其他律师业务能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费并如实人帐。"该律师事务所称“凡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我所予以减费或免费;保证在同行业中实行最低收费标准,’,这违反了上述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的义务,但不允许采取竞相压低价收费或者不收费的办法来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所以该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低于同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5.该律师事务所决定设立败诉赔偿制度也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只能是一种为招揽业务而打出的幌子。我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执业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赔偿制度,但并无败诉赔偿制度的规定。6.称“凡为我所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及案源者,我所将按案件受理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信息费,,的做法也是违反《律师法》第24条规定的不正当业务竞争行为。7.我国《律师业》第4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结论]本案中律师事务所实施了贬损、诋毁同行,宣传自己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关系、不正当压低价收费、虚假宣传、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的竞争业务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应根据《律师法》第47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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