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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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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3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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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扳道工甲某日正在铁道路口值班,下午6时,其多年不见的朋友乙、丙来房。甲与乙、丙交谈甚欢,乙拿出自带的白酒,三人开怀念畅饮,不久均酩酊大醉。当晚9时,下列货车通过铁道路口时,由于甲未即时扳道,导致列车倾覆,司机等5名铁路职工死亡,财产损失共计80万元。甲醒来后见发生此事故,追悔万分。问:1.甲是否存在犯罪的实行行为,理由何在?2.甲主观的罪过是什么?3.如果甲的行为构成犯罪,其罪名是什么?参考答案1.甲存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即不作为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本案中,这种特定义务产生的根据是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甲作为担任某种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其职务的本身和业务的性质,就决定他负有及时返道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职责,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2.甲主观上的罪过是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摈,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职务和业务的要求,甲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扳道义务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但是,其没有预见,最终导致重大铁路安全事故的危害后果,所以,存在犯罪过失。3.甲的行为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本案中,甲作为铁路扳道工,属于有义务保障运输安全的铁路职工,其在有预见义务而且能够预见危险的情况下,违背职责要求而醉酒,拒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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